项目合作保密协议

时间:2022-12-22 06:16:01
项目合作保密协议[此文共2339字]

项目合作保密协议

本保密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0年  月  日在厦门签署:

甲方:                        ,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受其管辖、注册地址位于厦门      综合楼201-1的公司,为保密信息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

乙方:                          ,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受其管辖、注册地址位于      的公司,为保密信息的接收方(以下简称“接收方”)。

以下将上述双方合称为“双方当事人”,单方称为“一方当事人”。

鉴于,双方当事人为了共同利益,将在“海辰新能源”项目中进行合作,交流信息。为此,双方同意签署本保密协议并按照本协议的条件和规定对在项目合作过程中所获悉的另一方的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予以保守秘密。

第一条 定义

1、保密信息的定义。保密信息指未经提供方向社会普遍公开的所有信息、数据或技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的与研究、开发、生产、产品、服务、客户、市场有关的软件、程序、发明、工艺、设计、图纸、专有技术、工程、流程、方式、硬件配置信息、客户名单、合同、价格、成本、研究报告、预测和估计、报表、商业计划、商业秘密、商业模式、公司决议等任何或所有的商业信息、财务信息、技术资料、生产资料以及会议资料和文件;保密信息既包括书面认定为保密或专有的信息,又包括口头给予,随即被书面确认为保密或专有的信息。

保密信息包括但 ……此处隐藏1181个字……分被宣告无效,当事人各方均应友好协商确定替代的规定。

4、提供方有义务保证向接收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也有义务承担因所披露的信息存在任何错误、欺诈、隐瞒、不实或不完整等情况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项下各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该保密信息被提供方依法公开披露或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

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前,若个别保密信息已被披露于接收方或被接收方知晓,则该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自被披露于接收方或被接收方知晓之日起算。

各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互相独立,各保密信息的公开、披露不影响其他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

第七条 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任何由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当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协商应立即开始进行。如果在该通知发出后三十(30)天内争议仍无法得到解决,任何一方可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解决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保密协议》签字页)

提供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20年  月  日

接收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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